偃师区人民政府

偃师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18-07-04   点击次数:11226次

 

偃师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45号令)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6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一、地质灾害防治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灾害防治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灾害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的原则。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地质灾害突发灾情实行国家、省、市、县(市)四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故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国家委托省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发生大型地质灾害由省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洛阳市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由偃师市政府组织抢险救灾。

(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要切实执行地质灾害巡查制度、灾害预警预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和灾害速报制度,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地质灾害分级与地质灾害应急

(一)地质灾害分级。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地质灾害应急。地质灾害应急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三、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机构体系

(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1.市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第一替代人为负责国土资源工作的市政府相关领导。市委宣传部、人武部、政府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司法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商务局、城市管理局、房管局、公路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粮食局、安全监管局、公用事业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气象局、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供电公司、偃师火车站、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地质灾害救灾专业组。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指挥长主要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调动、整合全市救灾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救灾应急措施,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地质灾害防灾救灾任务。

3.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国家和省、洛阳市指挥部指示、部署,根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各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各专业组设置及主要职责

1.人员抢救组、工程抢险组。由市人武部牵头,协调驻偃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程抢险。

2.特种工程抢险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驻偃部队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配合,负责特殊工程的抗灾抢险,包括灾害时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受灾的建设工程。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食品等;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4.紧急救援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粮食局、商务局、教育体育局等部门配合,负责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区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教学秩序。

5.市政保障组。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公用事业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房管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的排水、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开展抢险,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开展抗灾性能鉴定,组织有关方面搭建临时住宅。

6.治安、交通管理组。由市公安局牵头,驻偃部队和市公安消防大队、司法局等部门配合,根据各自职责,高度关注灾区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并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消防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要部门警戒,确保安全。

7.通讯保障组。由市联通、电信、移动等通信公司负责,尽快修复通讯设施,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

8.电力保障组。由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修复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尽快恢复灾区供电。

9.应急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偃师火车站负责,组织尽快修复公路、铁路和有关交通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

10.灾情监测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气象局组织力量,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协调灾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做好灾区气象监测分析,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11.新闻媒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国土资源局配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宣传,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地质灾害事故处置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事故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12.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负责市级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准备。

13.灾害损失评估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安全监管局、房管局配合,负责统计评估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组建由地质灾害管理监测专业人员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地质灾害事故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开展事故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为政府抗灾救灾决策提供依据。

四、地质灾害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防预警行动

1市政府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和灾情及时处置并向上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要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3工矿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要立即采取预警和应对措施,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

(二)临灾应急反应

1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程序为:市政府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或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提议,市政府宣布启动市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

2市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后,根据预测地质灾害大小和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同时,指令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各专业组做好救灾准备工作。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加强与预报区的联络,密切注视和跟踪灾情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预报区所在镇(街道)应立即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监测,随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变化趋势。

(三)灾害发生后应急反应

1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受灾程度、范围确定应急规模,立即启动市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开展地质灾害救灾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决定对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协助灾区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及时组建地质灾害救灾现场指挥部,在市政府领导下,指挥灾区所在镇(街道)和各救灾专业组开展救灾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请求驻军调派部队赶赴灾区和要求有关部门对灾区实施支援。

2. 地质灾害所在镇(街道)要迅速了解灾情,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应急组织,安置和疏散灾民,组织干部群众自救互救,接待安置救援人员,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平息灾害谣传和误传,解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安定。

五、地质灾害报告制度与评估

(一)地质灾害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地质灾害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应立即向所在镇(街道)或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1.地质灾害报告时间要求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镇(街道)要及时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洛阳市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置。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镇(街道)要及时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于6小时内报市政府和洛阳市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所在镇(街道)要及时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于2小时内速报市政府和洛阳市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6小时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事故调查处置结束。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镇(街道)要及时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于1小时内速报市政府和洛阳市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小时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事故调查处置结束。

2.地质灾害报告形成及内容

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受灾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况。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灾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灾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二)地质灾害评估

地质灾害评估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完成,条件不具备时要及时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技术支持。

评估内容:明确地质灾害事故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涉及的范围、发展趋势及对人民群众的影响;确定地质灾害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地质灾害事故的需求等。

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地区开展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应急抢险救灾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六、地质灾害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条件

1.灾情现场得到控制,引发地质灾害的自然因素、人为活动已经消除;

2.灾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灾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灾情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程序

1.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调查论证,确认突发灾情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市政府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故应急终止信息。

4.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开展应急行动评价,编制应急处理结果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七、附则

地质灾害多发区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相应防灾应急机构。大中型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机构,配合政府处置应急救灾工作。

地震、洪水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偃政办〔2013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