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区人民政府

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 : admin   发布日期:2017-02-15   点击次数:16144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18日 

   

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75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6130号)等。

1.3  定义

本预案所谓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HJ633—2012)》,AQI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偃师市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焚烧农作物秸秆、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偃师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镇(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长任指挥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指挥长。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局长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各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各成员单位要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机构负责人。

2.1.1  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2.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能分为两类,主要包括以下单位:

具有监管职能的单位:委农办、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公安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用事业局、商务局、工商局、城市管理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具有保障职能的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供电公司

2.2.2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履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除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之外的市领导处置重污染天气事件,做好市政府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按规定向洛阳市政府报送事件信息;向市政府领导、各镇(办事处)和各相关单位通报市指挥部下达的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指令;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负责市应急平台正常运行和通用装备的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空气质量信息,会同市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对各单位和有关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会同市环保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发布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宣传应急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非电力工业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含拆迁、市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停工停业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供水、供暖、供气和污水处理设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大道路清扫、洒水频次,对城市管理区露天焚烧(垃圾、树叶)进行巡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开展城市绿化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干线及北环路等城乡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督促道路运输车辆做好封闭和防尘措施,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道路运输扬尘集中治理,做好城市公交运力保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公路局:负责全市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及干线公路的日常清洁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水利局:负责河道整治施工(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治理、休闲、水利和美化等所有工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由市水利局主管的工程)和河道内砂石行业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监督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湿法作业、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查处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车辆限行措施,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查处道路运输扬尘污染行为,查处违反车辆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矿山开采(含取土场)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作业,取缔私挖滥采,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委农办:负责督导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禁烧工作落实情况。

市煤炭局:在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开采和型煤加工粉尘污染防治,监督煤炭开采和型煤加工企业执行限产限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黄标车、老旧车拆解监督管理;做好国五成品油升级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年审工作;加强废品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废品回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煤炭、油品、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承压锅炉质量检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煤炭、油品等质量状况。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督查公务用车落实限行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全过程公务用车保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公务用车限行执行情况。

市卫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污染天气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教育局:负责督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煤炭质量和成品油质量管理,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和油品的违法行为。

供电公司: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市政府应急指令和拒不落实减排措施的用电单位,依法实施电力管控措施。

各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促辖区企业和施工工地落实限产限排、停工停业和防尘降尘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环境应急职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预警级别和权限

3.1  预警级别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四级预警,即级(蓝色)预警、级(黄色)预警、级(橙色)预警、级(红色)预警。

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级(蓝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级(黄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启动级(橙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启动级(红色)预警。

应急实施过程中,市指挥部可根据空气质量和预测预报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2  预警权限

级(蓝色)预警、级(黄色)预警、级(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实施,级(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实施。

4  应急响应流程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单位和系统内部按照各自的方案实施)。

4.1  监测预警

市环保局、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按空气质量预报的上限对是否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提出意见,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4.2  预警启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建议后,及时报告市指挥部领导,当市指挥部领导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出预警启动指令。

级(红色)预警一般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他预警一般提前12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紧急情况下,市指挥部可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警。

4.3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启动指令后,应迅速协调安排有关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和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减少私家车出行;提醒有关单位和企业暂停或调整生产作业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燃煤用量。

4.4  应急报备

在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启动(调整、解除)指令1小时内,市环保局、气象局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送全市应急响应情况。

4.5  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启动指令后,抓紧做好应急准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实施过程中,当市指挥部调整应急级别时,各单位应立即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4.6  情况反馈

自接到预警指令后、正式启动前2小时,有关部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准备情况。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电力企业限产限排准备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非电力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准备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停工停业工地名单,市公安局报送机动车限行准备情况。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报送应急准备情况。

应急实施过程中,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4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一次应急开展情况特殊或紧急事项及时报告。

4.7  应急督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环保局会同新闻媒体对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含拆迁、市政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对公路建设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水利局对河渠整治施工及沙场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国土资源局对未利用土地开发及矿产开采(含取土场)企业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发展改革委对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非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限行执行情况实施督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

有关部门在做好行业督查的基础上,要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进驻各镇(办事处)开展驻守督查。

4.8  应急终止

AQI200,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时,经市指挥部领导批准,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4.9  响应总结

应急终止后3日内,各成员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应急实施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后,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报告》,对全市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市政府。

5  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各镇(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方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5.1  级(蓝色)预警

5.1.1  健康防护措施。市委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引导公众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开展室外活动卫生计生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有关机构暂停举办大型室外活动。

5.1.2  建议性减排措施。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引导公众尽量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出行,不在昼间加油;不到露天烧烤就餐;夏季使用空调调高24摄氏度,冬季使用空调调低24摄氏度;有关工业企业、商业服务机构减少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居民生活使用清洁能源,不使用散煤,减少型煤用量;有关企业调整工序、产能和负荷,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关施工暂停或调整作业工序,减少扬尘排放;增加城市道路保洁洒水降尘频次。

5.2 级响应(黄色预警)

启动级响应,在执行级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强制减排措施。

5.2. 扬尘防治强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六个100%(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要求,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对未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施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办事处)负责扬尘治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5.2.2  工业减排措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5.2.3  机动车减排措施。黄标车和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等禁止上路行驶;城市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5.2.4  其他减排措施。全市禁止焚烧秸秆、落叶、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露天烧烤;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

5.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18日 

   

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75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6130号)等。

1.3  定义

本预案所谓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HJ633—2012)》,AQI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偃师市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焚烧农作物秸秆、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偃师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镇(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偃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长任指挥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指挥长。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局长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各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各成员单位要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机构负责人。

2.1.1  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2.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能分为两类,主要包括以下单位:

具有监管职能的单位:委农办、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公安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用事业局、商务局、工商局、城市管理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具有保障职能的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供电公司

2.2.2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履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除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之外的市领导处置重污染天气事件,做好市政府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按规定向洛阳市政府报送事件信息;向市政府领导、各镇(办事处)和各相关单位通报市指挥部下达的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指令;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负责市应急平台正常运行和通用装备的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空气质量信息,会同市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对各单位和有关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会同市环保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发布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宣传应急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非电力工业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含拆迁、市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停工停业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供水、供暖、供气和污水处理设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大道路清扫、洒水频次,对城市管理区露天焚烧(垃圾、树叶)进行巡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开展城市绿化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干线及北环路等城乡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督促道路运输车辆做好封闭和防尘措施,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道路运输扬尘集中治理,做好城市公交运力保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公路局:负责全市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及干线公路的日常清洁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水利局:负责河道整治施工(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治理、休闲、水利和美化等所有工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由市水利局主管的工程)和河道内砂石行业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监督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湿法作业、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查处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车辆限行措施,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查处道路运输扬尘污染行为,查处违反车辆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矿山开采(含取土场)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作业,取缔私挖滥采,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委农办:负责督导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禁烧工作落实情况。

市煤炭局:在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开采和型煤加工粉尘污染防治,监督煤炭开采和型煤加工企业执行限产限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黄标车、老旧车拆解监督管理;做好国五成品油升级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年审工作;加强废品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废品回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煤炭、油品、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承压锅炉质量检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煤炭、油品等质量状况。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督查公务用车落实限行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全过程公务用车保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公务用车限行执行情况。

市卫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污染天气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教育局:负责督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煤炭质量和成品油质量管理,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和油品的违法行为。

供电公司: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市政府应急指令和拒不落实减排措施的用电单位,依法实施电力管控措施。

各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促辖区企业和施工工地落实限产限排、停工停业和防尘降尘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环境应急职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预警级别和权限

3.1  预警级别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四级预警,即级(蓝色)预警、级(黄色)预警、级(橙色)预警、级(红色)预警。

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级(蓝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级(黄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启动级(橙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启动级(红色)预警。

应急实施过程中,市指挥部可根据空气质量和预测预报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2  预警权限

级(蓝色)预警、级(黄色)预警、级(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实施,级(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实施。

4  应急响应流程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单位和系统内部按照各自的方案实施)。

4.1  监测预警

市环保局、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按空气质量预报的上限对是否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提出意见,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4.2  预警启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建议后,及时报告市指挥部领导,当市指挥部领导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出预警启动指令。

级(红色)预警一般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他预警一般提前12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紧急情况下,市指挥部可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警。

4.3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启动指令后,应迅速协调安排有关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和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减少私家车出行;提醒有关单位和企业暂停或调整生产作业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燃煤用量。

4.4  应急报备

在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启动(调整、解除)指令1小时内,市环保局、气象局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送全市应急响应情况。

4.5  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启动指令后,抓紧做好应急准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实施过程中,当市指挥部调整应急级别时,各单位应立即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4.6  情况反馈

自接到预警指令后、正式启动前2小时,有关部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准备情况。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电力企业限产限排准备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非电力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准备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停工停业工地名单,市公安局报送机动车限行准备情况。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报送应急准备情况。

应急实施过程中,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4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一次应急开展情况特殊或紧急事项及时报告。

4.7  应急督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环保局会同新闻媒体对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含拆迁、市政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对公路建设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水利局对河渠整治施工及沙场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国土资源局对未利用土地开发及矿产开采(含取土场)企业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发展改革委对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非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限行执行情况实施督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

有关部门在做好行业督查的基础上,要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进驻各镇(办事处)开展驻守督查。

4.8  应急终止

AQI200,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时,经市指挥部领导批准,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4.9  响应总结

应急终止后3日内,各成员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应急实施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后,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报告》,对全市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市政府。

5  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各镇(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方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5.1  级(蓝色)预警

5.1.1  健康防护措施。市委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引导公众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开展室外活动卫生计生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有关机构暂停举办大型室外活动。

5.1.2  建议性减排措施。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引导公众尽量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出行,不在昼间加油;不到露天烧烤就餐;夏季使用空调调高24摄氏度,冬季使用空调调低24摄氏度;有关工业企业、商业服务机构减少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居民生活使用清洁能源,不使用散煤,减少型煤用量;有关企业调整工序、产能和负荷,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关施工暂停或调整作业工序,减少扬尘排放;增加城市道路保洁洒水降尘频次。

5.2 级响应(黄色预警)

启动级响应,在执行级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强制减排措施。

5.2. 扬尘防治强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六个100%(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要求,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对未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施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办事处)负责扬尘治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5.2.2  工业减排措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5.2.3  机动车减排措施。黄标车和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等禁止上路行驶;城市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5.2.4  其他减排措施。全市禁止焚烧秸秆、落叶、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露天烧烤;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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